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公正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指除命题组卷外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遵循以法治考、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监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所在地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在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下承办本地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并设立考试场所。

第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所设立的考试场所应具备承担考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制度、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按照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搞好业务建设。

第七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两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聘任并报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答题卷。

第十一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四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考务信息包括各种与考务工作有关的表报和电子文本。考务信息是考试管理、资格审查、阅卷评分、成绩管理和考试结果统计分析的基础。

第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要求使用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附表一)中填报的信息,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并上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准考证号由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 □□□□        □□ □□

    年度   用卷类别 考场 序号

准考证号中的考生序号必须按不同考场分别从 130依次编排。

第十五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生成《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附表二)、考场分布表,并按规定时间将上述表、盘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备案;对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结束后10日内,负责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实施情况统计表》(附表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统计表》(附表四)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附表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附表六),并送达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实施情况统计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统计表》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的考务信息汇总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有序进行,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确保准确无误。未经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务信息表报和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考场设置

第二十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考试场所内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题、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践技能考试应给考生提供相应的考试条件。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报名考生人数和用卷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应严格保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二条  各用卷类别考生尾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这些不同用卷类别的考生编为混合考场,但每种用卷类别仍应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卷和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记录》(附表七)。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并上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附件二),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必须如实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六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必须做到严格、严肃、严谨、严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地区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领导、组织、管理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辖区发生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附件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视力残疾证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证、军人证)。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附件四)。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员按照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颁布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附件五)处理。

第三十条  从考试前一天15:00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1:00,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昼夜值班。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上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上一级考务管理机构。

第七章  试卷、答题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试卷、答题卷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通过机要通信局或专人押送到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机要员共同接收,签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答题卷交接清单》(附表八),并负责管理试卷及答题卷在本辖区内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分发、运送工作现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试卷及答题卷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放期间必须存放在机要室内。机要室要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卷应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机要室铁门和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分别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和答题卷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

第三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回收整理本考场试卷及答题卷,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机要员整理、清点本辖区内全部试卷袋及答题卷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机要员收集整理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袋当场密封。所有考试结束后,经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全部答题卷袋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袋清点核验无误后,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部答题卷袋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袋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押送到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填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答题卷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回送交接清单》(附表九)。试卷及备用卷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后全部集中销毁,销毁情况须留有记录并上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及备用卷。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印刷为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

未经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大纲、试题、试卷和标准答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工作要求(试行)

附件二:监考员守则

附件三:准考证

附件四:考场规则

附件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附表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附表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考生人数汇总暨试卷用量表

附表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表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表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

附表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

附表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记录

附表八: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答题卷交接清单

附表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综合笔试答题卷及实践技能考试考生评分册回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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