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印发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4910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特困残疾人居家护理或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在现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人康复救助等底线民生保障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工作按照“救难、透明、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公示、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户、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丧失自理能力,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2)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没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3)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没有住院,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护理的残疾人;

4)在入户复核或残疾评定过程中,区(县)残联理事长或市评残办证专家委员会专家或复核小组组长签名认定的其他情况。

不属于低保户、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作为参考,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普通平房或经济适用房),名下无机动车辆和船舶(自用除外),名下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等家庭财产(小商贩、小商店等小本经营除外)。

第四条 当年度已接受汕头市贫困脑瘫患者居家护理补贴、残联系统抢救性康复训练资助以及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护理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第五条 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居家护理或治疗救助从2015年开始,总额计划1800名,空缺递补,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年共1200元。

第六条 2015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公共预算专门安排资金30万元,其它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系统专项经费列支。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可以组织社会募捐筹集资金。

第七条 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或家属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户口所在地区()残联或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妥《汕头市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或身份证;

2)残疾人证;

3)特困证明,包括低保证、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经所属街道(镇)、村(居)证实的本人及家庭困难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4)属重大疾病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病历、疾病证明,以说明其伤残失能程度;

5)其它关于丧失自理能力证明材料。

业已获得救助的对象,其核定纳入规范化复核、管理范围。

第八条 ()残联组织入户审核工作,按本救助办法规定条件逐一核实,拍照或录像存档。符合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每年 11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连同影像电子文件报市残联。

第九条 对到市残联或市广播电视台反映、卧床特征明显的,由接访单位将其填报资料转交区()残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条 每年举办“阳光行动——关爱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活动,由市残联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区(县)及有关单位组成入户复核小组,进行走访复核。新申请对象100%入户复核,属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长期卧床救助对象且经区()残联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30%以上比例确定为走访复核对象。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残联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入户核查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每年分别在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所在村 ()公示5天。有异议的,由市残联组织复核;发现漏报的,在名额结余情况下,由区(县)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和入户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第一季度救助资金预拨给市残联,其余资金在预算下达后拨付。市残联根据核查公示结果,逐季发放救助金,在每季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划拨给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划拨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并于每年630日前和1231日前分别将发放凭证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备案。救助资金按实拨付,如有结余,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 区(县)残联为每户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走访不得少于一次,及时掌握助残政策到位情况,对已去世、脱贫或康复者立即上报,从发现次月起停发救助金。

第十四条 市残联和市广播电视台分别设立举报电话:88618000(市残联)、83938788(市广播电视台),接受群众反映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9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及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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