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残疾人的竞争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国残联《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2014]25号)文件,各省、市、自治区在2014年12月前要组织开展并完成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要求,经请示自治区残联党组、理事会批准,我们拟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办第四届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中心承担。预计参赛人数450人,设置21个竞赛项目。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9月。地点:自治区团校、自治区女子职业培训学校、新疆连心职业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市盲校。
二、竞赛项目
参考全国竞赛项目,结合我区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特点及其发展方向,拟定以下21个竞赛项目:
1、计算机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组装)、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网络管理员(www网页设计)。
2、服装类:缝纫工(男服制作、女服制作)、裁剪工(服装裁剪)。
3、工艺、美术类:工艺染织制作工(蜡染、扎染)、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制作)、广告设计员(海报设计)、摄影师(室内摄影、封面摄影)。
4、手工制作类:手绣制作工(刺绣)。
5、其他类: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装配与测试)、糕点装饰工(蛋糕装饰)、美发师、美甲师、保健按摩师(盲人保健按摩)、插花员(插花)、画家(水彩绘画)、机械组装(自行车组装)。
三、竞赛规则
第四届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高级工)的规则标准,参照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委员会的规则标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裁判长、裁判员原则上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选派。
四、参赛办法
竞赛活动分各地、州、市的选拔赛和自治区级的决赛两个阶段。
1、各地要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选拔赛;
2、各地、州、市为单位组队参加自治区的决赛,每个队的参赛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0项,每个项目最多可报2名选手;
3、参赛选手须经公开选拔,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至59岁,女年16至54岁),身体状况稳定。
4、各地代表队可派工作人员(包括领队)3名。
五、奖励办法
1、对获得竞赛各职业(工种)名次的选手,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138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和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2、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奖牌、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组委会将从参加比赛的单位中评选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第四届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
六、经费安排
本届竞赛所需的场地费、宣传费、选手和工作人员的食宿费、耗材费、获奖集体和个人奖金等各项费用预计80万元,均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竞赛结束后,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费开支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各地、州、市举办选拔赛和集训选手所需费用由当地残联承担,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