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广东省湛江市关于印发《湛江市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

为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等法规政策,制定了《湛江市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00年三月三十日

湛江市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托养中心、康疗工园、庇护工场、工(农)疗站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下称残疾人服务机构),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第四条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坚持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双方自愿为主、机构给予扶持为辅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程度较重,就业竞争力较弱,造成劳动效率低、劳动收入不高。经残联审批同意进入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给予一定补贴,以维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补贴标准:在市级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00元;在县(市、区)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由当地残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

第六条 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由所在残疾人服务机构按季度报当地残联核查审批(有关审批表格附后)。

第七条 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在市级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在县(市、区)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残疾人补贴资金,从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中心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无障碍声明 | 留言板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京ICP备 120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