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残联《汕头市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汕发〔2009〕13号)中关于“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极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扩大受惠面,提高补助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补助的范围与对象
补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签发的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极重度残疾人。各残疾类别的一等级为极重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二、专项补助标准
从2011年1月起,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费来源和经费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参照《汕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中关于低保资金分担比例的规定,市中心城区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经费由区县、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在实施汕府办〔1999〕127号文中已补助的重度(二级)残疾人未能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的,由各区、县统筹解决。
鼓励各区、县加大救助力度,在本级财力许可条件下,适当扩大补助面和提高补助标准。
中心城区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每年1月5日由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从市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提取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已办证残疾人相关数据,申报财政预算,联合发文下拨专项补助经费。各区、县要及早安排财政资金,确保资金尽早到位。
四、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极重度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领补助款,填写《汕头市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登记表》。
五、发放办法
市、区两级财政、残联下拨专项补助经费办结到位后,参照低保金发放办法,由街道逐月核拨入个人帐户。澄海、潮阳、潮南、南澳区(县)发放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或参照执行。
六、各区、县及各街道(镇)残疾人联合会要对发放对象造册登记,保全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残联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汕头市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金实施意见》(汕府办〔1999〕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汕头市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金登记表
2、汕头市中心城区2011年度极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经费匡算表
主题词:重度残疾人△ 专项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