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中心工作人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中心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中国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残联发[2008]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等特点进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干部职工考核的内容和岗位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综合处负责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培训分为新进人员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培训是对新录用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机关礼节礼仪、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工作人员适应机关性质工作的能力。
    新进人员培训由综合处统一组织。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聘任为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工作人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工作人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我中心综合处和业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综合处和业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没有参加新进人员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工作人员,不能聘任工作岗位,定岗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拓展干部职工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
    综合处负责制定工作人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采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方式,重点抓好思想政治理论、法规政策和残疾人工作培训。
    第十八条 推行工作人员自主选学。
    综合处应当按照工作人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支持我中心中青年干部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应当为干部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大学费报销比例力度。经批准,参加大学本科学历学习的,凭学习费用收据,由人事部门审核,可报销60%的费用;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报销70%的学费;取得博士学位的,报销80%的学费。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条 综合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我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并随着财务经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学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或培训教育,由本人填写《职工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报综合处审核,经我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并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综合处要对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学历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我中心将对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工作人员培训职责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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