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31

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适当补助。

第四条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区)安排集中供养;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供养;

(三)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并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当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市、区)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八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九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逐步实现残疾人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免费制度。

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门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人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就读于上述学校的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学生,持有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的,教育部门给予减免30%以上的学杂费。

对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学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学生,给予“扶残助学”助学金资助,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以参照残疾学生资助标准资助。

第十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经各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举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劳动单位;对从事辅助性或者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宝形式的,应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核发证照。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应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可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应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减收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购买车船票、飞机票应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等)应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寄递盲人读物免收邮资。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国有、集体单位开设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交通、邮政、电信、医院、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立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优惠条件等醒目的服务标志和服务窗口。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湛府[2003]9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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