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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规范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扶持行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省残联评估认定,具有直接吸纳残疾人就业示范意义的就业载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补贴为辅。

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示范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示范基地的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示范基地实行严格审批。

第四条 示范基地需经省残联审批和发文认定以省残联统一制作的“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牌匾为标志。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县市区残联推荐,逐级上报省残联,可以申报认定示范基地:

一、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

二、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在25人以上、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50%以上的残疾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科研院所残疾人就业人数在5人以上、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50%以上的残疾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以上用人单位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三、吸纳就业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四、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五、具有尊重残疾人的企业文化和扶残助残的氛围,能发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年331日前,持下列资料,向省残联提出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用人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一、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

三、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工资表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

五、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及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六、能证明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有关材料;

七、省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残联应当对示范基地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省残联受理申请后,组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公示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授予“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第十条 示范基地实行信息公开,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宣传公示专栏”,专栏含有示范基地概况、示范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措施、示范基地帮扶残疾人年度计划、就业或被帮扶残疾人名单及照片、帮扶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

示范基地要在主出入口悬挂“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牌匾。

示范基地须将残疾人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帮扶情况记录、就业(帮扶)残疾人花名册、工资和保险支付、被帮扶人收入等情况分门别类规范造册建档。

第十一条 省残联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对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对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要责令整改或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凡经省残联授牌的示范基地,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要求的,省残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补贴经费只能用于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和有益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残联参照本办法制定州(市)、县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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