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中共云南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楚雄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事农村种养植业、自主创业或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一)对以特色种养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或养殖规模在年养禽存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或年养猪、羊存栏50头以上(含50头),或年养牛存栏20头以上(含20头),或水产养殖规模在池塘20亩、水库50亩以上的残疾人种养大户 ,根据规模大小,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以就业扶持。
(二)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规模大小,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三)对开办小店、小摊等个体经营服务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规模大小,按照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以上均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变更行业类别的,不重复享受扶持;实物扶持的,折合计入扶持资金总额内;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资金补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提交以材料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地点、时间、基本情况、及补助资金的用等)。
2.填写《楚雄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申批表》。
3.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
5.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承包林地、耕地从事种植业的,还需出具林地、耕地所在村委会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核查审批
1.村委会(社区)、乡镇残联应严格把关,要对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市残联。
2.市残联按照上报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经市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扶持补助。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省、州级补助资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资金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持资金,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除追回冒领的扶助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楚雄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楚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9月 22日
附件:
楚雄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龄 | |
文化程度 | | 残疾类别 | | 联系电话 | |
残疾人证号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详细地址 | |
就业形式 |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注册资金 | | 经营地点 | |
就业登记时间 | | 就业(创业)时间 | |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 | 是否享受过扶持政策 | |
是否租赁场地 | | 申请扶持金额 | |
申请 扶持 理由 申请 扶持 理由 | |
村委会(社区)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残联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残联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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