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经2014年11月2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满足广大盲人按摩工作者加入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类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 入会资格和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同时有一定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一)单位会员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盲人按摩学会;
2.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盲人按摩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相关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热心盲人按摩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2.在盲人按摩管理、临床和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填写《中国盲人按摩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按摩机构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颁发《中国盲人按摩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6.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元。
第六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单位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最迟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共15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重新登记周期按具体情况定。
(二)新入会的会员,在接到学会的批准通知后,于30天内缴纳当年的会费。
(三)本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和民政部制订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学会各项工作。学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八条 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会员资格。
(一) 自愿退会,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章程》,经教育与警示后仍不改正的;
(三) 被政府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或兼营)的经营单位;
(四) 被政府部门注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
(五) 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且无特殊理由的。
第九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