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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岗位提供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为规范残疾人岗位提供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效能,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层次就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青海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琦、徐继军、刘洪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岗位提供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和特殊要求等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发〔2008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20115号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216号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636 号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036 号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57号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国办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201396号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财综〔201487号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综201596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社〔201413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1216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466号 《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残联厅发201557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GB 6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本条列举规范性引用文件,无具体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3.1岗位提供

收集、整理、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服务。

3.2岗位提供服务机构

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可以从事岗位提供服务的其它机构。

3.3社会力量

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组织。

3.4事业单位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   岗位提供服务机构

4.1  资质要求

4.1.1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c)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d)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和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良好记录;

  e)  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f)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标准的承接主体指依法设立并满足所购买的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

4.1.2  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活动时须向购买主体提交下列资质证明材料:

 a)  登记证书;

b)  年检结论;

c)  年度报告;

d)  财务审计报告;

e)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f)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承接主体在参与购买活动时,须向购买主体提交可以证明其具备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便购买主体核实其资质和信用等情况。

4.2  专业服务能力要求

4.2.1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专业服务能力条件:

a)  具备提供所购买的具体岗位提供服务项目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b)  所购买的具体岗位提供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过同类项目,且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4.2.2 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活动时须向购买主体提交下列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a)  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结构等相关证明材料;

b)  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c)  曾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情况说明和绩效评价报告。

4.3  特殊要求

4.3.1 承接主体应能满足下列特殊要求:

a)  有满足为残疾人岗位提供服务必须的场地、设施、设备及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的能力,符合GB6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b)  岗位提供服务须符合残疾人就业针对性强、匹配度高的要求。

4.3.2 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活动时须向购买主体提交下列证明能满足上述特殊要求的材料:

  a)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说明;

  b)  拟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岗位提供服务的针对性、匹配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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