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制度,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工作。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有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
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登记项目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资格证书”年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登记手册》和《登记卡》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保管。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可并将其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发给《登记手册》。
(二)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在参加认可性项目活动后,及时将获得主办单位出具的学分凭据和本人的《登记手册》交给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由指定的人员核准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和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非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将参加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本人的《登记手册》,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由指定的人员核实、换算学分后,将有关内容和学分数登记在《登记手册》上,并同时填写在其《登记卡》上和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
(三)以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一个验证周期,此周期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周期一致。周期届满时,由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予以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并签字盖章。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则由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存档。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2年不少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Ⅰ类)30个学时10学分,省级(Ⅱ类)90学时15学分。
第十条 实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完成规定的总学分数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年审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内容,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的年学分量者,视为任职期内培训和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没收其《登记手册》和《登记卡》,并自没收之日起2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可性项目是指:
(一)由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举办并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由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向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本办法所称非认可性项目是指:以上3项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推动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养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理论教学的教育机构或推拿科等中医类临床科室设置基本齐全的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指导老师不少于8名,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0%。
(三)图书馆(室)藏书具有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所需的盲文版、光盘版和汉字版图书,有适合盲人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电脑须配备适合盲人上网学习的软件。
(四)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和地(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标准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会统一制定。
第八条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需求情况,鼓励探索建设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三章 申报认可程序
第九条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单位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初审合格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申报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级(地市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公布。
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公布,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四条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于当年9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层级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并对省级和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和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经费实行多渠道筹集,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及直接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省级或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和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部分中医推拿临床、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0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主任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管教育就业的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六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若干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处理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继续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六条 以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
(三)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四)经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2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30个学时10分和Ⅱ类学分90个学时15分。
第八条 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盲人,须在担任现职务期间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3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10学分。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学分:
1.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2.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授予2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Ⅱ类学分15分。
(二)参加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向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8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4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参加省际、省级学术学术会议授予学分:
1.在学术会议宣读论文,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2.在学术会议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授予2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六)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每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每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 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二条 Ⅰ类学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Ⅱ类学分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省级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周期为2年,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所辖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所取得学分等同于同等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残联、学术团体等统称为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二级以上设置有推拿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开设盲人医疗按摩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盲人按摩学术团体。
(四) 受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盲人医疗按摩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推拿国内外学术研究新进展。
(三)盲人医疗按摩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四)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规范、标准、制度。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或学术团体,按要求填写《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于当年9月30日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