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函[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于2014年1月2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材料、流程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问题。现就做好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众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能否顺利就业。实现盲人高层次、稳定就业,是残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是促进盲人实现同步小康的重要举措。“备案通知”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作出明确规定,是各有关部门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各级残联根据“备案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2014年4月前,各地要制定贯彻落实“备案通知”的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布置,细化工作流程,设置专人负责,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做好衔接,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备案工作。
三、县级残联要做好对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申请表的及时建档、归档工作,相关备案信息要及时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每6个月向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反馈一次相关执业备案信息。
备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反馈。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