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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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说 明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阳庆云、赵子龙、金莲姬、余雪青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残联及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供应方通过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活动,帮助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正规就业的服务。

本部分不适用于帮助残疾人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岗位提供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由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20141223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322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9705-200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部分。

3.1岗位提供服务

   符合《 第一部分:准入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服务质量要求,通过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正规就业的系列活动的总和。

 

3.2正规就业

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3.3 职业能力评估

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运用专业测评测试工具,对残疾人的职业兴趣、职业能力、人格特征等进行测量和评价的活动。

 

3.4咨询

以简短方式,为用人单位、残疾人求职者等服务对象提供与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相关的政策与业务咨询指导服务。

 

3.5现场招聘洽谈会

在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组织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求职者进行洽谈、双向选择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包括提供专门的招聘台位、招聘信息现场发布、指导填写相关表格、现场问题咨询、跟踪反馈等服务。

 

3.6网络招聘会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帮助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介绍形式。

 

3.7人岗匹配

根据残疾人求职者的个体特性、岗位职责要求,筛选出与岗位职责要求相匹配的残疾人求职者或与残疾人求职者个体特性相匹配的岗位。

 

3.8职业指导

给予残疾人求职者就业、稳定就业、实现职业发展以及为用人单位合理开发、使用残疾人人力资源,提供咨询、指导、帮助的过程。

 

3.9合理便利

根据残疾人的特性和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分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对就业服务相关环节、设施、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残疾人能充分享有该项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残疾人求职者

残疾人求职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a)处于就业年龄段;

b)有就业愿望;

c)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2 残疾人就业

4.2.1残疾人就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签订劳动合同;

b)实际在岗劳动:

c)工资水平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3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a)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登记证书;

b)依法纳税。

 

4.4残疾人就业岗位

4.4.1 提供给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4.4.2 符合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或具备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4.3 人岗相匹配。

4.4.4不得强迫劳动。

 

4.5服务经费

4.5.1当地财政、残联对残疾人岗位提供服务经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需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就业服务的经费标准,合理确定。

4.5.2服务经费根据服务项目分项核定,包干使用。

4.5.3 建立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奖励机制。

 

5 服务内容

5.1 咨询

5.1.1 服务对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

5.1.2咨询服务应当全面、准确、到位。

5.1.3选派政策、业务精熟人员上岗。

5.1.4咨询内容包括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咨询,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内容、程序、规则、注意事项等业务咨询。

5.1.5 印制并在前台摆放5.1.4所涉内容的宣传资料。

5.1.6 建立咨询服务台账。

 

5.2 就业信息发布

5.2.1 就业信息发布包括:

a)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b)残疾人求职信息;

c)就业政策信息;

d)招聘洽谈会、形势分析会、政策咨询会等就业服务活动信息;

e)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

f)残疾人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供求分析报告信息。

5.2.2 发布内容合法、准确、全面,杜绝虚假信息。

5.2.3发布及时,岗位需求信息应有明确的有效期。

5.2.4 发布形式包括电子屏发布、触摸屏发布、短信发布、互联网发布、新闻媒体发布、就业信息简报发布、微信微博发布等。

5.2.5 不得泄露残疾人求职者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5.2.6 符合法定的格式和分类标准,尊重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阅读规律,方便残疾人查询。

 

5.3  职业能力评估

5.3.1 遵循个人意愿,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求职者提供。

5.3.2 由有专业背景、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

5.3.3设置相对独立的职业素质测评场所,配套相关设施、测评工具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5.3.4除公益、科研等需要外,非经测评对象同意,不得公开个人测评数据。

 

5.4职业指导

5.4.1指导形式分包括前台一般性指导、个体专门指导和专项小组团体指导。

5.4.2 职业指导由取得国家职业指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

5.4.3 个体专门指导一般基于职业能力评估结果进行。

5.4.4设置相对独立的职业指导室(场所),配套相应设施、工具、职业信息服务产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5.4.5职业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选择、岗前准备、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心理辅导。

5.4.6建立个体专门指导、专项小组指导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5.4.7建立职业指导服务台账。

 

5.5 用人单位指导与服务

5.5.1 招聘登记

a)为有残疾人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审核用人单位资质、了解招聘需求、提供用人指导、把握确切的招聘信息。

b)建立用人单位服务档案,记载服务提供情况。

5.5.2 用人单位咨询

参见5.1

5.5.3用工调查。

a)采集空岗信息,分析空位种类、岗位条件、岗位数量、待遇、残疾类别要求,筛选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

b)了解用工需求,指导用人单位预留残疾人就业岗位。

5.5.4 岗位/职务再设计。

按照合理便利原则,根据残疾人求职者的特殊需求,指导用人单位采用对工作环境、设备、条件、方法等进行调整或配备辅助器具等措施,优化工作岗位。

5.5.5 用人指导

帮助用人单位合理用人、规范用人,满足招工需求,充分发挥残疾人人力资源比较优势,为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融合就业提供在职残疾职工指导、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指导等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5.6 职业介绍

5.6.1 残疾人求职登记

登记工作事项包括:

a)查验身份证明材料;

b)了解求职意愿;

c)指导填写《求职登记表》;

e)个人信息录入相应管理系统。

5.6.2政策与业务咨询

参见5.1

5.7.3职业介绍形式

a)推荐岗位。为残疾人求职者查询、推荐符合其求职意愿和个人条件的岗位信息,并出具《推荐介绍信》,同时提供一般化的职业指导。

b)现场招聘服务。在确定的场所内,为实现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求职者的双向选择,提供配套服务,促进人岗成功匹配。

c)网上招聘服务。依托网上职业介绍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网上职业咨询和指导等服务。

e)用人推荐。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推荐、介绍残疾人求职者。

f)委托招聘。受用人单位委托,依照其招聘条件,提供招聘、面试以及录用等代理招聘服务。

g)其他形式。

5.6.4遵守职业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5.6.5 建立职业介绍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

5.6.6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6 工作流程

6.1 签订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服务采购方与供应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a)服务期限;

b)服务内容、规模和标准;

c)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

d)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保密条款;

f)违约责任;

g)争议处理。

 

6.2 提交服务实施方案

6.2.1供应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a)目标任务;

b)服务形式;

c)时间与进度安排;

d)工作小组;

e)保障措施;

f)评估与改进。

6.2.2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实施方案》提交采购方备存。

 

6.3 落实实施方案

6.3.1 宣传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受理用人单位招聘登记,协调、协助用人单位,挖掘、采集、筛选、整理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发布残疾人就业岗位信息。

6.3.2受理残疾人求职登记,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残疾人求职者数据库。

6.3.3 根据残疾人求职者需求,提供政策与业务咨询、信息发布、职业能力评估、职业指导等服务。

6.3.4 选择合适形式,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6.3.5通过电话或上门指导形式,对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情况、残疾人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回访。

6.3.6 为用人单位、残疾人提供职业环境适应性辅导、环境支持、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等跟踪指导服务。

 

6.4改进、总结

6.4.1根据计划书实施进展情况和各方建议,适时作出改进。

6.4.2及时处理用人单位、残疾人求职者的投诉和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6.4.3合同期满,对服务项目实施进行全面总结,出具总结报告。

 

6.5 档案管理

6.5.1 归档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a)政府采购中标通知、政府采购合同;

b)《残疾人就业岗位提供服务实施方案》;

c)用人单位登记表;

d)招聘洽谈会、供需见面会等职业介绍活动形成的资料;

e)残疾人求职者花名册及个别化服务档案;

f)实现就业残疾人花名册及劳动合同;

g)评估材料、总结材料;

h)服务台账;

i)图片、音像资料;

k)其他材料。

6.5.2  档案整理 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

6.5.3  档案保管期限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6.5.4 残疾人就业数据录入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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