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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 》 〔[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工人考核委员会),组建省、市(地)级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 11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l 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地市级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业技术人员)8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本级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审批程序
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应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技术审查后,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三、职责任务
1.省级鉴定委员会负责高级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地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初级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2.各级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时向上级鉴定委员会报告鉴定情况和结果。
3.承担证书的手续办理工作。
4.各级鉴定委员会需接受上级委员会的指导,完成上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由当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登记下发。
五、收费管理
各项鉴定、证书的收费,由各级鉴定委员会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严禁乱收费。同时,要加强管理,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中国残联中国盲人按摩中心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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