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中国残联于2011年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1]3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加快推进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清理涉及条条干预问题有关文件的要求,中国残联对《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标准(试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三、省级机构示范建设,(一)机构建设,第5条修改为“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明晰,规范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能力测评、盲人按摩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中:五、综合指标,(二)队伍建设,第1条修改为“组织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人社等部门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证书。”
中国残联将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对“规范”进行整体修订并重新印发。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