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盲人保健按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盲人保健按摩师的培训质量,依据《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及《保健按摩师职业培训教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是指盲人接受保健按摩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学习保健按摩技术及提高按摩技能为主的实习机构。
第三条 实训基地实训对象
(一)初次参加盲人保健按摩师培训,拟取得《保健按摩师》职业证书的盲人;
(二)参加培训拟取得更高一级《保健按摩师》职业证书的盲人;
(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盲人。
第四条 实训基地的职责
(一)实训基地接受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承担盲人保健按摩师相关的培训实习任务。
(二)承担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盲人保健按摩骨干的培训工作。
(三)实训基地应该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国家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盲人保健按摩师的培训实习任务。
(四)实训基地负责安排受训人员的住宿和伙食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各级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六)承担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资质
取得职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或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书的保健按摩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应有可容纳20人以上的理论课教室等培训场所。
2.应具备20张按摩床位(含足疗床位)以上规模,拥有按摩实训室、足疗实训室,按摩设施设备应保证功能先进。
3.教学设施先进,具有人体解剖学模型、肌肉模型、按摩手法仪、经络腧穴练习测评教具、穴位挂图等设施设备。
4.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具有10名以上指导教师,教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1∶3。指导教师应具有按摩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或具备高级保健按摩师以上职业资格,并且必须具备5年以上按摩工作经验。
5.图书馆(室)藏书专业种类丰富,具有满足按摩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实训组织管理
1.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建立完善的管理、保健按摩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3.成立盲人保健按摩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四)支撑条件
1.为按摩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安排培训期间的食宿,学习食宿场所有一定的无障碍设施或有辅助功能。
2.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培训教学质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机构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保健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实训基地的组织申报工作。经认定合格的机构,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盲人保健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的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资格及方式
符合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机构均可向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初审后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二)申报材料
实训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盲人保健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认定步骤
(一)申报
申报实训基地的单位,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实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盲人保健按摩师实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资格审查
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据本标准规定,对申报单位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报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据本标准相关规定对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实训基地,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通知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申报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标准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最后确定评审结果。
(四)再认证
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再认证周期一般为3年。实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盲人保健按摩师实训经费、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经费管理方式。
第十条 实训基地应按照本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发现后可即时终止评审,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单位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实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实习规程、规模接收盲人保健按摩师,并依据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实训基地将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收回其《盲人保健按摩师规范化实训基地》的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解释。